都說新年新氣象,石材行業也從2021年1月1日陸續迎來了多項全新政策的實施。883項商品降低進口關稅、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貸款支持計劃延續、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今天小編就為您盤點一下,那些值得關注的新政策、新規范吧。這篇干貨可要趕緊收藏好,事關每個石材人的切身利益哦!
0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修訂后的《名錄》包括7條正文和包括55個一級行業、173個二級行業的表格。聚焦重點,對環境影響大的行業嚴格把關;科學合理,盡可能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相對應;宜簡則簡,對環境影響因子單一、環境治理措施成熟、環境風險可控的項目做適當簡化調整;制度銜接,對可以通過排污許可登記監管的,名錄中不再要求填報環評登記表。調整后,預計需報批的報告書、報告表數量可再減少10%以上,更加聚焦環評管理的重點;登記表數量可減少40%以上。
12月下旬,中國石材協會就《管理名錄》相關規定進行了說明。《管理名錄》將石材企業分為兩類,一類是荒料加工企業,要求做環評,但只需要提供報告表,另一類是板材加工企業,只需要填寫登記表即可。
與原有的《管理名錄》相比,2021版《管理名錄》更準確地反映了石材行業不屬于高污染行業的客觀實際,要求環評的類別和內容也大大簡化,從而減輕了企業的負擔,具體實施要以各地方政府環境管理部門的規定為準。
02. 《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
2020年11月25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部門規章《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4號),為落實有關法律法規修改、提高環境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部署,對原有審批程序規定進行優化修訂。《審批程序規定》將于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審批程序規定》主要修訂以下內容。一是修改框架結構,由原6章合并為5章,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技術評估與審查、批準與公告、附則,共21條。進一步明確了技術評估的具體要求;二是進一步明確實施范圍,限定為生態環境部審批的建設項目,包括一般建設項目、海洋工程項目、核與輻射項目;三是在總則、申請環節,刪除與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放管服”改革要求不適應等內容,包括刪除不需審批的環境影響登記表、與法律法規重復的報告書(表)主要內容、環評審批前置條件、依法取消的環評資質管理等有關表述;四是嚴格把關,在技術評估和審查階段,增加審查過程中發現擅自開工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質量問題等情形的,對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移送處罰的有關表述。在批準與公告階段,增加對不符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五個不批”情形不予批準的表述;五是強化服務,在總則中,增加了生態環境部和技術評估機構主動服務、加快審查的要求。在申請與受理階段,簡化和明確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受理要件,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明確建設項目審批申請的受理以網上受理為主,不見面審批。技術評估和審查階段,增加建設單位可以撤回報告書(表)、審查和技術評估不得收費的表述;六是在附則中,為告知承諾制審批增加了可以另行制定管理要求的條款,為后續改革預留空間。
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對于企業來說,《民法典》的實施將在許多商業行為的事實層面產生巨大的影響。如第469條明確指出,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第536條規定,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第686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734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第971條規定,合伙人不得因執行合伙事務而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04. 《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0年11月,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等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全面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生態環境部停止受理和審批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的申請;2020年已發放的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應當在證書載明的2020年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包括保稅區、綜合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A/B型)、保稅倉庫等保稅監管場所)內單位產生的未復運出境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內固體廢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需出區進行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的,應向所在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海關不再驗核相關批件。
05.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2021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
2020年12月下旬,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印發《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2021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國將對883項商品實施低于最惠國稅率的進口暫定稅率。
為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實現高質量引進來和高水平走出去,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訂并生效的自由貿易協定或優惠貿易安排,2021年我國將對原產于相關國家或地區的部分進口商品實施協定稅率。據了解,本次關稅的主要調整集中在改善民生、滿足生產、促進航空領域合作、改善空氣質量、滿足國內資源性產品的需求五方面,并助力推動“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
06. 《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于12月27日發布第38號令,公布了《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同時廢止。
2020年版鼓勵目錄顯示,采礦業的相關條目沒有變化。依舊是:鼓勵外商投資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和礦井瓦斯利用;投資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務形式)及相關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投資物探、鉆井、測井、錄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投資提高礦山尾礦利用率的新技術開發與應用及礦山生態恢復技術的綜合應用;投資我國緊缺礦種(如鉀鹽、鉻鐵礦等)的勘探、開采和選礦等5個方面。
07. 《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由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5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對不少礦業行為進行了規范。例如,第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環境:(一)采用清潔的生產工藝和技術。(二)按照規定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運轉。(三)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化學物品、固體廢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應當采取防止污染物泄漏及擴散的措施。(四)定期巡查生產及環境保護設施設備的運行情況,及時發現并處理生產過程中材料、產品、廢物的揚散、流失和滲漏等問題;第十九條規定,礦山企業在開采、選礦、運輸等活動中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廢氣、廢水、尾礦、廢石等污染土壤環境。礦山企業應當對尾礦庫、廢石堆場等依法開展土壤環境風險排查,編制污染防治方案。有重點環境監管尾礦庫、廢石堆場的企業應當制定尾礦庫、廢石堆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尾礦庫、廢石堆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由運營、管理單位承擔;無運營、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廢石堆場土壤污染防治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風險隱患的,及時督促尾礦庫、廢石堆場運營、管理單位采取相應措施;第三十三條規定,財政資金支持的土壤污染修復工程應當委托有資質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工程監理。受委托的工程監理機構應當對修復工程內容的落實、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污染物排放及其環境影響、風險防范措施的落實等情況進行全過程工程監理,在修復完工時出具工程監理報告,并對報告負責。
08. 《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于2020年12月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旨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維護生態環境安全,保障公眾健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該條例對不少礦業行為進行了規范。例如,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礦產資源高效利用,鼓勵發展綠色礦業。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工程,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第三十三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治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溫室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三十四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明確相關人員責任,并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責任制度。(二)定期研究解決生態環境保護有關問題。(三)保障污染防治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四)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方面的檢查和調查,落實整改措施。(五)負責組織編制、實施本單位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三十五條規定,第三十五條 建設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應當根據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予以簡化;第三十六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決定的要求建設防治污染設施、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防治污染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排污單位應當保障防治污染設施、設備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閑置、停運污染防治設施、設備。
09. 《山西省安全生產約談制度(試行)》
2020年12月底,山西省政府安委會印發《山西省安全生產約談制度(試行)》,明確了安全生產約談主體、承辦單位、約談對象、約談形式、啟動程序和約談程序等,以進一步督促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強化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約談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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